最高法院 | 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发表时间:2022-01-10 17:32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 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韩玉军、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室主任邵长茂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一批涉执信访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并重,一手抓顽瘴痼疾整治,一手抓建章立制,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等规范性文件。12月21日发布会上再次介绍了两个重要的建章立制成果,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效,发生历史性变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实现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责任担当,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和重整行装再出发的毅力,全力以赴抓办案,持之以恒抓管理,2019年至2021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321.4万件,执结2963.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39万亿元,执行工作实现了良性循环,有了新发展。 与此同时,一些长期困扰执行工作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仍未根本解决,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从全国第一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情况看,执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占比较高,执行领域仍是廉政风险高发地。客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监管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大制度安排,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执行条线指导、政策供给作用,深入分析,认真研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善意文明执行,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43条。围绕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强化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加强层级指挥协调管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完善执行权监督制约长效机制。《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以有效解决“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顽瘴痼疾为着力点,全面系统设计制约监督执行权的制度机制,努力打造执行权运行的“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 一是强调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意见》第一部分旗帜鲜明、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突出政治教育,强化警示教育,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广大执行干警提高政治能力,夯实政治根基,践行政治忠诚,筑牢思想防线,营造廉洁生态,做到自我监督、自我制约、自我警醒,防止“执行不廉”“作风不正”。 二是强调深化审执分离改革。《意见》第二部分明确提出要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有效发挥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程序对执行权的制约作用,避免以执代审、违法个别清偿,以及不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侵害当事人权益;深化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加强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健全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由办案人员一人包案到底到分段、集约办理的转变,加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监管,有效解决权力寻租顽疾。 三是强调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意见》第三部分明确提出实现人民法院文书、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关键节点自动提醒等智能化功能,实现四级法院对执行程序关键节点可视化监管。明确要求财产处置参考价一律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彻底消除人为操纵评估的权力空间。同时,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赋予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自行处置财产的权利,减少其对评估价格、财产处置行为的异议,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和满意度。《意见》对执行案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一旦明确接受执行案款账户的,执行人员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将案款打入指定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同时配套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对案款收发节点、程序等予以规范,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款项混同、边清边积顽疾。 四是强调执行工作的层级管理。《意见》第四部分强调抓好层级指挥协调管理,强化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管理模式,压实各层级监管责任,形成各层级法院对关键流程节点齐抓共管的工作能力,构建“层级分明、责任清晰、齐抓共管”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 五是强调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意见》第五部分突出外部监督,强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使各项监督制度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六是强调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意见》第六部分对执行队伍建设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进一步优化执行资源配置,强化执行工作力量配备,及时配齐执行局长,加强执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从严管理执行队伍,加强专业培训,引导干警树牢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利用股权进行投资越来越受到青睐,股权已经成为人们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情况也比较多。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规定非常少,加上执行股权与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交织在一起,与执行其他财产相比,执行股权是个难点:一是冻结规则不明确。冻结股权应该向股权所在公司还是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冻结手续,还是向两个单位都要送达冻结手续,由于冻结规则不明确,实践中做法不一,尤其在不同法院向不同协助单位送达冻结手续时,如何确定冻结先后顺序,存在很大争议。二是评估难。由于公司和被执行股东拒不配合,或者股权所在公司本身缺乏评估所需的有关材料,导致实践中大量被冻结股权因未能评估而无法进行处置,造成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三是反规避执行难。股权被冻结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会与其他股东恶意串通或者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恶意贬损被冻结股权价值。比如,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将公司名下仅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低价转让,使公司成为空壳,股权价值大幅贬损。在交付股权案件中,公司恶意进行增资,大幅降低交付股权的比例,使债权人受让股权后丧失控股地位等。对于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则下,人民法院尚无有效反制措施。 为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争议,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有19条,重点对四个方面的问题予以规范。 (一)明确了股权冻结的规则。为有效解决因股权冻结规则产生的争议,《规定》第六条明确: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二)规定了解决股权评估难的应对措施。为有效解决股权评估难问题,《规定》明确:一是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公司提供。同时,为解决实践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控制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们提供。相关主体拒不提供的,不仅可以强制提取,而且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为确保评估机构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并依此确定被执行人股权价值,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三是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股权实际情况进行“无底价拍卖”,但起拍价要适当高于执行费用。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够有力推动股权处置工作,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股权长期冻结不处置造成的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 (三)规定了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冻结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报告;未报告即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抑制不法行为的功能。同时,在第三款规定,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过这些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这种“事先报告”和“事后救济”的规则设计,既可以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需求,也为人民法院制裁不法行为和申请执行人寻求救济预留了规则空间。 (四)明确了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则。一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公司增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问题,《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要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如果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则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出资额所对应的比例交付股权,以确保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的本意交付相应数量的股权。二是为解决股东资格确认判决中因无给付内容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变更登记的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未提出变更股权登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以便在其主张成立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予以确定。同时,在第二款还明确,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的,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负担。 本次发布会同时发布了10件涉执信访典型案例。这10件案例多为涉民生及执行存在难度的案件,执行法院多措并举,使案件得到了实质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