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中有法 | 历史的回问,一起拍卖案件引发的思考发表时间:2021-07-16 18:55 案件回放 2007年5月28日,江苏中山汇金拍卖有限公司根据某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委托,在南京公开拍卖了涉案4户企业债权包,债权本金为3017万元,拍卖保留底价为2195.59万元,经过拍卖公司招商,共有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4户企业报名登记并各交纳了保证金200万元参加竞买。最终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以360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当场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成交后买受人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反悔不履行付款义务,江苏中山汇金拍卖公司先后发函和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明确表示了反悔意思,并多次同委托方某资产公司南京办事处交涉未果。拍卖公司在征得委托方某资产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同意后,再次组织公开拍卖,终以2210万元的价格成交。事后某资产公司将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第一次拍卖违约而造成两次拍卖所产生的差价损失1390万元,拍卖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南京某发展公司为了逃脱承担这笔巨额的违约款项,进行了反诉,将某资产公司、中山汇金拍卖公司以及其他三个竞买统统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这场拍卖行为及拍卖结果,返还其已交的200万元保证金。其理由一是拍卖公司没有收取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二是说其他竞买人中有两家是关联企业,具有欺诈行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审理,并由法院出面到有关银行和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08年7月22日宣判此次拍卖过程合法有效,驳回了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南京某投资发展公司再次向江苏省高级法院上诉,终以败诉结局。 思考之二:竞买人资格的审核问题 本案中原告为了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动用了一定的手段,对本场拍卖会的所有竞买人的背景资料都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了有两个竞买人企业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主要是有投资参股情况,因此提出了可能有欺诈的行为。竞买人登记中的资格审核问题是拍卖流程的重要环节,作为拍卖公司在竞买前如何对竞买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呢,笔者以为应该主要依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委托方与拍卖方签订的拍卖合同条款,以及拍卖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中的竞买人资格规定中的条款,看看有无属于禁止类的,属于禁止类的对象坚决不能让其报名。如在一些国有债权拍卖中就规定外资不能参加拍卖的,那么凡是属于外资就均不能让其报名;还如有些专用设备拍卖限有专项许可的,就必须凭合格有效的许可证持有人方能报名。拍卖人应把对竞买人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核和披露作为一个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来抓,不可粗心大意,最基本的就是要认真查看单位有无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自然人有无有效的身份证等,对合法的要予以认可,同意报名,如果发现有明显的可能发生恶意串通的行为也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以防不测,尽可能尽到注意义务,但也不一定要对竞买人深层次经济关系作详查,因为我们既无此权也无此义务。 思考之三∶对拍卖标的物的前期调查问题 大多数拍卖公司对于接受的委托标的都会作些前期审核了解,以把握对该标的的实际操作的主动权,以防出现一些意外风险。特别是对一些权属资料的了解核实尤为重要,笔者就曾在拍卖实践中遇到过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将他项权证栏内房屋抵押的事项删去等情况。因此对委托方提供的这些资料也要尽可能的到权属资料管理部门去重新调档核对一下。本案中所涉及到的企业的不良债权,虽然对于委托方的权属没有争议,但是江苏中山汇金拍卖公司仍然通过工商等部门进行了一些情况调查,掌握了一些背景资料,对在拍卖过程中化解矛盾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调查中就发现,竞买人南京某发展公司与债权包中的一个企业有一定的关联关系,而这户企业在南京市区的一块土地房产正是这个资产包的重要亮点,也是这个标的引发剧烈竞争的焦点之处。南京某发展公司为此曾与委托方某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进行过多次接触,试图不通过公开拍卖的办法拿下此债权,终因价格未能谈妥而作罢。拍卖公司在事前也略知一些相关的情况,对这次拍卖会较为重视,事前邀请了委托方的领导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到场监拍和公证。拍卖会原定于27日拍卖,但由于受到几十个不明真相的原南京酿酒总广的工人的冲击,拍卖会被迫中止,拍卖公司及时让所有竞买人以及委托方领导、公证员、出警的民警对拍卖中止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就恢复拍卖会的事宜作了明确。中止后立即与南京某发展公司进行沟通,指出这些工人无理阻挠正常的拍卖活动的危害性,希望该公司协助做好工作,不要再出现这样的情况,较快地恢复了拍卖。因此说对标的的前期了解既能帮助拍卖人更好地搞好招商,也能在发生一些突发事件中很好地及时把握事态发展的动态,在矛盾发生时找到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地处理问题。 |